案例解析

2022/11/17 【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論公營造物養護疏失】

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論公營造物養護疏失

壹、時事案例
臺北市一名鍾姓婦人於民國106年間行經木柵河濱公園的堤內水防道路時,碰觸了由臺北市工程局水利工程處設置管理的之不銹鋼護欄,因護欄鬆脫翻倒,致鐘姓婦人摔落溝渠並跌落溝底,因而受有頭部腦震盪、頸椎挫傷移位及多處骨折等傷害,鍾姓婦人向臺北市工程局水利工程處請求國家賠償,經法院判決水利工程處應賠償鍾姓婦人新台幣104萬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貳、法律問題提出
民眾於日常生活中,無可避免地會使用到很多由國家所管理的公物或公共設施,當民眾因使用公共設施而發生傷害時,就會涉及人民得否向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的問題,例如本件民眾因水防道路旁之不銹鋼護欄鬆脫而跌落溝底受傷、或是常見的道路坑洞導致用路人跌倒受傷等,都會涉及可否請求國賠的問題。事實上,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如果人民因為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不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時,國家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不過具體而言到底要符合如何的要件,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請求國家賠償我的損害呢?

參、案例分析
公共設施因為設置或管理欠缺導致人民損害,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也就是不論管理機關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人民所受的損害與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話,管理機關都要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負國賠責任。而如此立法的理由在於,政府本就應該對於提供人民使用的公共設施,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的義務,所以在司法實務上,如果公共設施不具有通常應有的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必須具有積極並有效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的具體行為,才會被認定對於公共設施的管理沒有欠缺。
所以就本件案例事實,法院即認為既然護欄的設置目的是為了避免人車掉落,自然必須具備一定的支撐力,而本件鍾姓婦人之所以會跌落溝底受傷,正是因為護欄長期的嚴重鏽蝕,以致不能承受原來設置時所應可以承受的外力,故而認定臺北市工程局水利工程處對護欄的養護管理確實有欠缺,而可以適用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賠償鍾姓婦人。
最後本所也要特別說明的是,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如果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是可以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例如在颱風天登山、釣魚或觀浪而出意外時,即可能無法獲得國賠。此外,民眾若要請求國家賠償,也必須先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須等到協議不成後,才能透過司法途徑讓法院判決賠償,而大家也要注意提起國賠的請求權消滅時效,也就是必須在請求權人知有損害起2年內,或是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提出請求,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喔!

【網路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1031005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