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2025/04/08 【子公司涉內線交易 麗寶集團董事長吳寶田父女請回】

子公司涉內線交易 麗寶集團董事長吳寶田父女請回

這則媒體報導,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禁止「內線交易」規定。法律之所以禁止特定人進行內線交易,其立法目的無非係基於資訊平等理論,故禁止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及消息受領人等特定人士,在實際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時,買賣與該重大消息相關之有價證券,藉以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保障投資人權益,並健全市場發展。

所謂「重大消息」指(一)重大影響發行股票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項):包括(1)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而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2)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而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策有重要影響之消息。(二)重大影響發行股票公司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第157條之1第2項、第6項)。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6項規定,訂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2、3、4條臚列「重大消息」具體相關內容,並於管理辦法第5條明定「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

至於「重大消息」之公開的方式,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有:(一)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之重大消息及重大影響公司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公開方式係指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二)涉及該證券市場供求之重大消息,其公開方式係指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市況報導網站、及二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視新聞或前開媒體所發行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視新聞或前開媒體所發行之電子報報導。

其採用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市況報導網站公開重大消息者,通常自輸入完成後之公開時點起算(18小時)。如經兩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視新聞或前開媒體所發行之電子報報導方式公開重大消息者,則考量目前主要大眾傳播媒體可分為報紙、電視新聞或網路電子報等三種,各市場投資人使用大眾傳播媒體以獲取相關消息之習性不同,為使多數市場投資人透過前述經常使用之大眾傳播媒體而獲取相關消息,能與實際知悉「重大消息」人士立於資訊平等之地位,因而規範以派報(早報以上午六時起算,晚報以下午三時起算)或電視新聞首次播出輸入電子網站之時點比較而以在後者起算消息公開時點

相關新聞報導連結,訪問時間114年4月8日】: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328001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