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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代理當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歷時二年,終於成功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代理當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歷時二年,終於成功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行政訴訟指人民與國家、政府或其委託之人間,就公法上之爭議,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行政訴訟之目的在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在公法上的爭議,除別有規定外,即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又可分為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但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

我國行政訴訟從101年9月6日起採「三級二審」制,於各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訟庭。嗣於112年8月15日取消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在高等行政法院分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訴訟庭」分掌不同審理事件。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的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亦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的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的上訴或抗告事件。

行政訴訟法於104年2月5日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另在109年7月1日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使人民認為違法都市計畫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得提起訴訟救濟,法官可直接審查計畫是否違法,開啟我國行政訴訟「法規範審查」先河。